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須知

 

一、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二、臺灣地區人民具役男身分者,應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妥役男出境核准。

三、臺灣地區人民具公務員身分者,應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同意。

四、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各機關之政務人員或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持憑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五、服務於金門、連江、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之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以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經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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