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送件須知 

一、應備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澎湖申請書,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未達請領身 分證規定者,附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

(四)、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委託他人在臺北署本部代領或在當地發證者免附,團體一團一個)。

(五)、證件費:單次證每人新臺幣400元,多次證每人新臺幣800元。


二、申請類別、相關證明文件、代申請人資格、停留期間(如附表)。

 

三、申請地點: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四、相關事項:

(一)、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中午不休息,放假日不受理。

(二)、工作天:一般不須送審案件3天須送審案件7天。


五、特別注意事項:

(一)、由代申請人擔任保證人,被保證人逾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二)、大陸地區人民應持有效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或由金門、馬祖或澎湖經查驗後進入大陸地區。

 

 六、緊急事故:

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經救助單位救助上岸者,由救助單位填具申請書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書,向服務站(港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在金門、馬祖或轉赴澎湖旅行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情事,該人民及其必要協處人員,得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該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之停留期間屆滿者,亦同。

 

七、特殊事故延期:

(一)、大陸地區人民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外之相關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須符下列情形之ㄧ,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1、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者。

2、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內政部得限制人數。

 

八、其他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入境證正本,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1、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者。

2、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者。

3、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通過面談。

4、臺灣地區人民之子女。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入出金門、馬祖。

(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來臺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九、違規處理: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金門、馬祖或經轉赴澎湖旅行逾期停留、非法工作或過夜未申報流動人口,代申請人之處罰規定如下:

1、依第一類代申請者,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不受理其代申請案件,已受理尚未許可者,申請案不予許可。其代申請之案件,第2次以後違反規定,1年內不受理其代申請。

2、依第二類代申請者:(1)、1人違規者,該違規人出境前,不受理其代申請案件,已受理尚未許可者,申請案不予許可。其不受理期間最長為1年。

(2)、1個月內有2人違規且已出境者,3個月不受理其代申請,3人至5人違規者,6個月不受理其代申請。6人以上違規者,1年不受理其代申請。

3、前項違規案件,由移民署製作處分書,通知代申請人,副知服務站。

 

(二)、進入金門、馬祖或經轉赴澎湖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以原船或最近班次船舶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1、未經許可入境者。

2、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4、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之虞者。

5、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6、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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